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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批陳敏薰「難信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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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批陳敏薰「難信悔改」 Empty 高院批陳敏薰「難信悔改」

發表 由 天王小子 周四 2月 04, 2010 9:12 pm

高院批陳敏薰「難信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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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偽證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宣判,合議庭認定陳水扁曾「積極而明確」介入安排101前董事長陳敏薰的人事案;吳淑珍與子女及陳敏薰的刑度比一審輕,但都未獲緩刑。
判決中嚴詞批陳敏薰,雖然在二審自白,但她賄求公司經營權於前,混淆政商分際及敗壞官箴,又在公開法庭上公然偽證,對偽證行為還屢次砌詞狡辯,篾視司法、心存僥倖、圖卸責任,難以相信她已經衷心悔改,而無再犯之虞。
高院依教唆偽證罪判吳淑珍一年半、減刑為九個月,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則從六個月減為三個月;陳敏薰一審被判刑一年半,高院改判八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據指出,偽證案依法不得易科罰金,但如果判決在六個月以下,可聲請社會勞動。吳淑珍與陳幸妤的律師林志忠昨天表示,二審判決較一審符合平等原則,會和阿珍討論是否上訴。陳敏薰的律師莊國林則強調,一定會上訴。
雖然陳敏薰在二審時,供稱她未曾跟陳水扁談過爭取開發金及大華證董座的事;但合議庭從陳水扁數度交代前財長林全安排陳敏薰人事的行為,在判決書直指阿扁於九十三年開發金改選董監事,曾積極而明確地介入安排陳敏薰擔任大華證董事長。
對於緩刑的要求,合議庭指出,吳淑珍、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還有其他案件在法院審理中,難以認為本案給予緩刑,即可策勵他們自新。


【2010/02/04 聯合報】[您必需注冊登錄才能查看本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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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批陳敏薰「難信悔改」 Empty 扁家偽證案 一、二審判決比較

發表 由 天王小子 周四 2月 04, 2010 9:13 pm

扁家偽證案 一、二審判決比較

【聯合新聞網/綜合整理】
















































扁家偽證案 一、二審判決比較
   
涉及案件
一審出庭說法
一審
宣判

二審出庭說法二審
宣判


吳淑珍
涉嫌教唆子、女在國務機要費案中作偽證。
認罪
1年

請求免刑與緩刑。9個月


陳致中
國務機要費案中涉作偽證。
認罪
6個月
請求免刑與緩刑。3個月
陳幸妤
國務機要費案中涉作偽證。
認罪
6個月
請求免刑與緩刑。3個月
趙建銘
國務機要費案中涉作偽證。
認罪
6個月
請求免刑與緩刑。3個月
陳敏薰
涉作證不實
向檢方證稱,曾向吳淑珍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職位;到法院又改口,指拿1千萬元給吳是捐給民進黨。
1年半
推翻一審說法,坦承曾交付1000萬元給吳淑珍,爭取大華證券董座 。 8個月

@偽證罪不能易科罰金,但可選擇社會勞動代替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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