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批陳敏薰「難信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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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偽證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宣判,合議庭認定陳水扁曾「積極而明確」介入安排101前董事長陳敏薰的人事案;吳淑珍與子女及陳敏薰的刑度比一審輕,但都未獲緩刑。 判決中嚴詞批陳敏薰,雖然在二審自白,但她賄求公司經營權於前,混淆政商分際及敗壞官箴,又在公開法庭上公然偽證,對偽證行為還屢次砌詞狡辯,篾視司法、心存僥倖、圖卸責任,難以相信她已經衷心悔改,而無再犯之虞。 高院依教唆偽證罪判吳淑珍一年半、減刑為九個月,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則從六個月減為三個月;陳敏薰一審被判刑一年半,高院改判八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據指出,偽證案依法不得易科罰金,但如果判決在六個月以下,可聲請社會勞動。吳淑珍與陳幸妤的律師林志忠昨天表示,二審判決較一審符合平等原則,會和阿珍討論是否上訴。陳敏薰的律師莊國林則強調,一定會上訴。 雖然陳敏薰在二審時,供稱她未曾跟陳水扁談過爭取開發金及大華證董座的事;但合議庭從陳水扁數度交代前財長林全安排陳敏薰人事的行為,在判決書直指阿扁於九十三年開發金改選董監事,曾積極而明確地介入安排陳敏薰擔任大華證董事長。 對於緩刑的要求,合議庭指出,吳淑珍、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還有其他案件在法院審理中,難以認為本案給予緩刑,即可策勵他們自新。 【2010/02/04 聯合報】[您必需注冊并登錄才能查看本鏈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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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偽證案 一、二審判決比較
扁家偽證案 一、二審判決比較 | ||||||||||||||||||||||||||||||||||||||||||||||||
2010/02/03 | ||||||||||||||||||||||||||||||||||||||||||||||||
【聯合新聞網/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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