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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急速處分…陳聰明非下台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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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Sonia Sui 周二 1月 19, 2010 5:14 pm

彈劾+急速處分…陳聰明非下台不可?!

【聯合晚報╱記者吳志雲、王聖藜/特稿】
2010.01.19 03: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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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聰明
報系資料照片監察院上午二度開會審議檢察總長陳聰明(見圖)被指違法失職案,並以「壓倒性」票數過關。陳聰明因個人因素,在扁案偵辦以來,適任與否一直受外界爭論,但最後總因缺乏實証,不了了之;如今,監察院不但通過彈劾陳聰明,並罕見的祭出要求主管長官「急速處分(處理陳)」,此舉,監察院表明了是直接要求法務部令陳聰明儘速下台。「上台靠機會,下台靠智慧」,陳聰明正面臨抉擇難題。

有人認為監察院此次彈劾的另一效應,是「順便」幫馬政府解套,但在解套的同時,卻也傷害了司法。事實上,特任官遭到監察院彈劾已屬罕見,職司追訴犯罪的檢察總長被彈劾,更是司法界的首例,可說已是相當難堪。不過,即使如此,監察院這項的彈劾結果,若套在司法案件上,大致有如司法程序的「起訴」階段,未來公懲會是否認同監察院的結論,尚未可知。

「以前過不了關,為何這次可以通過彈劾」,如果在沒有新事實、新証據(迄中午監察院尚未公布內容)下,通過彈劾陳聰明,監察院靠的是民氣或說是氛圍,無論是檢察官或監察院辦案,民氣當然可用,但司法案件或彈劾案在民氣(名嘴)用完後,還是要回歸事實,回歸專業,回到「有一分証據,辦一分案」嚴謹。

監院下午要召開記者會說明,大家一定期待監察院能夠拿出有說服力的證據,說明陳聰明如何違法失職,屆時,大家應為監察院終於打了隻大老虎來喝采;反之,監院此次彈劾,若僅是依社會氛圍或名嘴內容辦案,拿出的只有似似而非的「證據」,那笑話就鬧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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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急速處分?

【聯合晚報╱王正寧】

依根據監察法第14條規定,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監察院將該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分者,於被彈劾人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

監察法第16條也規定,彈劾案經向懲戒機關提出,及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後,各該管機關應急速辦理,並將辦理結果,迅即通知監察院轉知原提案委員。



【2010/01/19 聯合晚報】
Sonia S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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